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5/3/26 16:26:24 来源: 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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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经过5年~6年左右的持续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东北地区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改造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据了解,《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所称东北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位于中心城区,总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或区内原国有大中型企业5家以上;现有工业用地占老工业区总面积30%以上,且50%以上工业用地可在现有企业搬迁后腾退出来。
《办法》要求,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范围及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组织模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论证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成熟完善的城区老工业区纳入专项支持范围。在2014年支持10个城区老工业区的基础上,2015年再支持15个城区老工业区,此后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区老工业区全部纳入支持范围。
实施方案要列出企业搬迁改造、新产业培育发展、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表。专项对列入实施方案,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持续滚动支持。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整体工作进度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进度达到预期目标的,持续给予支持,对每个城区老工业区的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暂停支持。
根据《办法》,将对创新能力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企业环保搬迁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为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先支持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同时,支持发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使预算内资金与债券融资形成合力。
这位负责人强调,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监管,依据职责对项目开展稽察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补助投资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发挥作用。